在許多法庭劇的劇情渲染下,證人作證是訴訟當中最能激起想像力的環節。
雙方當事人在肅穆的法庭裡,不但彼此針鋒相對,還要從證人口中套話,在在讓人感受到訴訟的刺激感。而事實上,在實務運作上,證人作證的確也是訴訟中最讓人繃緊神經的一環。
傳喚證人的方式與過程
首先,法官原則上是不會主動傳喚證人的。也就是說,除非當事人有請法院傳喚,否則法官不會自己傳喚證人。所以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傳喚證人的需要,務必主動向法院聲請,法官是不會自己找證人的。
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的方式,是透過書狀來聲請。我曾經碰過有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把想傳的證人帶到法庭,請法官當場開始問。這就是錯誤的方式,法官不會接受,只會要求當事人改用正式的書狀來聲請。
在司法院網站上,也有聲請傳喚證人的書狀範例,其中有幾點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 證人姓名
- 證人住址(聯絡電話並非必要)
- 待證事實與調查必要性
因為法院傳喚證人的開庭通知都是用郵局掛號寄送的,所以證人住址是必填事項。而所謂待證事實與調查必要性,我在【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裡已經有稍微說明其概念。待證事實指的就是證人與案件當中的哪個爭點有關,調查必要性則是證人與該爭點之間的關係、是否有助於釐清爭點。
法院在收到書狀後,會判斷是否確實有傳喚該證人的必要。多數情況下,法官會在收到書狀的下一次開庭進行判斷(如果雙方在開庭前就已經用書狀充分表達對於傳喚證人的意見,法官也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斷要不要傳喚),法官在判斷時可能會做的事情包括釐清聲請傳喚證人的主張、詢問對方對於傳喚證人的意見等等。
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傳喚證人,就可以表示不同意傳喚證人,通常不同意傳喚證人的理由會是證人可信度有問題(與聲請方關係親密,例如有親屬或僱傭關係)、證人與案件爭點無關、證人無助於釐清爭點等等。
法官接著就會判斷是否要傳喚證人,如果法官認為需要傳喚,便會傳喚證人在再下一次開庭時到庭作證。反之,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傳喚必要,就會當庭說明理由,或者之後在判決書交代不傳喚的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滿法院不傳喚證人的理由,可以在之後提起上訴時,列為上訴理由之一。

身為證人
法院決定要傳喚證人後,便會在開庭之前將開庭通知寄給證人。證人收到的開庭通知與當事人收到的開庭通知,內容大同小異。其間最大的差異,就是收件人欄位裡會寫「證人」,其餘內容則可以參考我的文章【看懂開庭通知】。
如果你今天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要求你以證人身份出庭,有幾點身為證人必須注意的事項。
證人的出席
證人一定要親自出庭,不可以找代理人或律師。如果證人在開庭日有事不能出席,可以提前用書狀向法院請假,請求法院另訂開庭日。
證人如果無故缺席未到,可能會被法院處以罰鍰。如果再傳不到,非但罰鍰可能加倍,甚至還有可能會被拘提,不可不慎。
具結與偽證罪
證人出庭的時候,法官在確認完證人身份之後,一定會做的事情就是請證人具結。具結的意思就是證人宣示自己接下來的證詞都是真話,沒有說謊,否則願意受到偽證罪處罰。
具體作法是法院會當庭提供一份具結結文,證人按照結文內容朗讀之後,在最下方簽名,再交回給法院。一旦完成這個過程,就會在法律上產生具結的效力。如果證人之後被發現有說謊,就可能遭到偽證罪追訴、處罰,偽證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拒絕證言權
根據法律規定下,在某些情況下,證人可以拒絕證言。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
如果證人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配偶或親屬關係,就可以拒絕證言。
不自證己罪
「不自證己罪」的概念稍微比較複雜,如果證人認為照實回答會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訴的風險,就可以拒絕回答某些問題。
舉例言之,小白、小黑因為車禍而互告上法庭,車禍當時正好在場的目擊者小紅被傳喚到庭作證,而當時小紅其實是為了要進行毒品交易才會到那個街區。那麼當小紅被問到「車禍發生時為什麼會在當場」或「車禍發生時在那裡做什麼」的時候,就可以拒絕回答。
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是為了避免讓證人陷入兩難。正如前面所說,證人在作證前都必須具結,擔保自己說的都是真話。但像上述小紅的情況,如果小紅照實回答,就等於被迫在法庭上自白犯罪;如果小紅說謊隱瞞,又會遭到偽證罪處罰。因此法律賦予小紅第三個選擇,那就是拒絕證言、拒絕回答。
保密義務
如果證人基於職業或身份因素,身負保密義務,也可以在法庭上拒絕證言。例如證人被問到的問題,涉及自己公司裡的商業機密;或者證人的身份是心理師、醫師,而被問到涉及客戶心理諮商紀錄或病歷的問題。這些情況下,為了避免證人被迫洩密,都可以援引保密義務拒絕證言。
日、旅費
證人有領取日旅費的權利,可以把日旅費當作補助證人的車馬費。作證完畢後,法官會詢問證人是否要領取日旅費,證人可以領取,也可以放棄。如果證人要領取日旅費,法院就會現場提供一張領款單據,證人可以直接憑這張單據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領款。
而日旅費並不是法院自己出的錢,必須由聲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墊付。所以如果證人表示要領取日旅費,法院除了會給證人領款單據以外,也會另外給聲請該證人出庭的當事人一張付款單據,該當事人一樣必須到聯合服務中心付款。這些墊付的證人日旅費,都會列入訴訟費用的一部份,在判決出爐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當事人與證人的接觸
許多人會有疑惑的問題是:「可不可以在開庭前與證人見面、甚至討論?」
法律上並沒有禁止當事人、律師在開庭以前與證人接觸,法院原則上也不會禁止當事人事先與證人接觸(如果是涉及證人的人身安全,那就另當別論)。關鍵在於雙方接觸的時候,當事人應該盡量避免有「告訴證人應該說什麼」的指示,叫證人說謊更是大忌中的大忌,否則很有可能淪為偽證罪的共犯。
證人的訊問
證人作證基本上是採取一問一答的模式,也就是法官或當事人提問,然後證人再回答這些問題,這個流程我們稱之為「訊問」。在我執業以來的經驗,證人訊問流程可能會分成以下幾種。至於會採取哪種流程,則取決於個別法官的習慣。
- 直接由當事人輪流問話,最後再由法官補充提問。
- 法官先問話,接著再由當事人輪流提問。
- 法官在開庭前先搜集當事人想要問證人的問題,然後統一由法官進行訊問,當事人只能在法官全部問完後補充提問。
隔離訊問
如果開庭時一次傳喚多名證人,而且證人的證詞可能會互相干擾,例如後一個證人可能會因為聽到前一個證人的證詞,而影響到自己的記憶或證詞內容時。法院可以進行隔離訊問,也就是每次訊問時都只留一個證人在法庭裡,並請其他還沒作證的證人先在庭外等候。
訊問的順序
在當事人輪流進行提問的時候,基本上是由聲請傳喚該證人的當事人先提問,我們稱之為主詰問。主詰問結束以後,再由對方當事人提問,我們稱之為反詰問。反詰問結束以後,主詰問的當事人可以補充提問,再之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再補充提問,以此類推,直到雙方都沒有問題為止。
舉例言之,小白與小黑在民事官司中,小白請法院傳喚小紅出庭作證,小黑則請法院傳喚小藍出庭作證。那麼在訊問小紅的時候,就是由小白先提問;相對的,訊問小藍的時候,就是由小黑先提問。
證人的陳述
證人的任務是描述自己的所見所聞與所想,所以證人的證詞只能是事實描述,不能要求證人作評價或揣測。所以諸如「你覺得這個局面是誰的錯?」或「你覺得某人做某件事的動機是什麼?」這類問題,都是NG。
同樣的,證人在接受提問時,也只要針對問題本身回答,不需要自作主張地去做進一步推論或猜測。如果聽不懂問題,也可以直接表達聽不懂,請發問者解釋或修改,不要硬答。
禁止誘導訊問
很多當事人會對「怎麼向證人提問」這件事情感到好奇,但我必須說的是,對證人提問的技巧是一門高度訴訟專業,必須靠著大量經驗的累積,並且依照個別案情與現場走向調整。就算是經驗豐富的律師,在證人訊問過程中也往往會碰到意想不到的難關,畢竟我們本來就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確保證人嘴裡說出來的話。
而一般人常犯的錯誤就是誘導訊問,簡單講就是把答案包裝在問題裡。許多人常常在無意間,把自己想聽到的答案放進問題裡,從而構成誘導訊問。而在證人訊問過程中,原則上是禁止誘導訊問的,因此往往會被法官制止或要求修改問題,以免證人的答案被問題影響
我們借用我在【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裡曾經使用的案例:小白對小黑提告,要求小黑給付300萬元貨款,小黑抗辯兩人之間根本沒有交易。因為雙方沒有留下書面的契約或貨單,所以小白請法院傳喚員工小紅到庭作證。因為小白與小黑口頭談交易的時候,小紅剛好在場。
小紅作證時,是由小白先提問。如果小白對小紅提問的問題是:「在我與小黑進行交易時,你是否在場?」這個問題就會構成誘導訊問,因為小白與小黑的爭點正是「兩人之間是否有進行交易」,而小白在提問的時候,已經把他想聽到的答案,也就是「小白與小黑有進行交易」放進問題裡面。這樣一來,小紅可能就會被問題影響,無意間預設「小白與小黑有進行交易」的立場,從而導致證詞不公允。
請問我要出庭當證人,當天有學校的課務,須請代課老師上課,這些代課費用可向誰請領?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向公司請公假,不影響支薪。
出庭作證可以也可以請領證人旅費,但不會有其他補償或賠償。
您好,想請問我是民事訴訟被告傳喚的證人
想請問我還有辦法更改我的證詞嗎?
(因為當時不理解題目,但我沒有發問,只回應我並不清楚)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用民事陳報狀給法院補充說明,但補充說明的證詞因為不是當庭發表,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會降低。
大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與本期內容有關的問題:
請問民事訴訟中被法官同意被告方傳喚的證人因懼怕原告方的關係而不願意於下次開庭時出庭作證,作為被告方是否有什麼樣的辦法和說辭能夠對其勸導?如證人堅持不肯作證但同意在文字和錄音上面進行證實他所知道的有利於被告方的事實,是否法官予以採納?
您好,以下回覆您:
證人可以也寫一份書狀,說明自己所知情形,並且陳述無法出庭的理由,在開庭期日前寄給法院、讓法官知道。
大律師可以請教一下,假設民事訴訟程序中我們想傳喚證人,但只知道證人的姓名跟身分證字號 卻不知道地址 該怎麼半呢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能還是要自己想辦法找到證人聯絡地址。
或者請法院發函、讓您們可以透過身分證字號向戶政機關調取證人地址(但法官不一定會准許)。
你好,我想問我兒子詐欺案裡面是證人句詰也簽完了,然而檢察官說會開少年庭,但過去兩個月了都沒有收到任何消息,我該怎麼辦?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之前有收到通知單,可以打電話給通知單上的承辦人詢問現在進度。
我想問一下,如果當証人出席做証,可以不要出示身份證嗎,直接人去就好。因為如果出示身份證會對証人有困擾或者不方便的地方。
您好,以下回覆您:
沒有辦法,到庭就必須提供身分證,以供身份驗證之用。
大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我是被告 我有請甲方當證人出面釐清當時協商的過程⋯
想請問一下 再下一次開庭前 對方會知道我有找證人出庭嗎 還是要開庭當天才會知道呢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是民事案件,對方會事先知道。
但若是刑事案件,對方事前不一定會知道。
律師您好,我是刑事詐欺案件,原是被告已收到不起訴書,轉為證人。近期需出庭作證,詐欺真的被告為何要傳喚我的原因是甚麼?之前因害怕他恐嚇威脅才被騙帳戶被告詐欺…我害怕出庭跟他碰面,也怕有人身安全考量該怎麼辦…?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請求隔離訊問,以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律師您好
在校園事件中(霸凌),若被告在證人(學生)被訪談前,先與證人談論案情,這樣是否有違法之嫌?
律師,您好:
我之前有提告一件詐欺案,我是原告,
這個案件已經被起訴了。
現在進入法院的程序了,
前幾天我收到法院的傳票,在審理程序時,我被傳要去當證人
我從原告變證人,請問我要注意什麼嗎?
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作證時就是仔細聆聽問題,只回答自己記得或知道的,若不記得或不清楚,就老實回答不記得或不清楚。
負負律師您好,被告傳我當證人,我也願意出庭。出庭時,擔心自己因為緊張,無法跟法官完整表達自己所知的內容;請問,我可以出庭前,先用「陳報狀」把所知內容寫下,先寄去給法官過目,等出庭時當場再陳述一遍,可以這樣做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的,但不太建議當天照稿唸,還是建議把陳報狀內容當作發言大綱,然後當庭用自己的話講出來。
我是證人,但供詞中原來會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但我想供出事實,但法官提醒我三次可以答不作回答或諮詢法律意見,但最後又因我不明白法官的意思,最後改期再供詞,但在等候下一次審訊期間,我不得跟任何人討論案件,那上庭時,我有權利問法官:我想講,但又由於牽涉法律責任,我又沒有法律常識,我想了解即使我有可能牽涉刑事,我是否可有權利知道我的牽涉情況的嚴重性呢?
您好,以下回覆您:
法官基於中立性考量,不能夠回覆您證詞涉及的刑責風險,更不能直接建議您回答或不回答,這部分您可能還是要自己評估、斟酌。
律師您好, 原告(妨害名譽案件)傳我當證人到地檢署出庭. 當天只傳喚證人.
我的顧慮是被告會挾怨報復,
所以想請問一般來說被告收到的文書上面會有證人的詳細個資嗎?
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被告收到的文書上通常不會有太詳細的證人個資,最多就是姓名與收信地址。
律師您好!我在民事庭上,有提要傳醫師作證,法官說醫院醫師業務煩忙,叫我提問題出來,由法院函詢醫師即可,請問我已提交要問的問題,如果醫師回覆給法院,法院會將醫師的證辭給原告、被告知道嗎?還是我們要自己去申請閱卷才會知道呢?
謝謝您!
您好,以下回覆您:
收到醫師的回覆後,通常法院應該會發函給原告與被告,通知他們找時間到法院閱卷。
大律師你好.我是通常保護令的被告.我想請問.如果我要寫聲明狀申請證人.一個是我母親.一個是我女友.因為原告將他們兩個牽扯其中.而事情又只有他們兩個能夠敘述證明事實.但是又基於上述的:通常不同意傳喚證人的理由會是證人可信度有問題(與聲請方關係親密,例如有親屬或僱傭關係)!請問這樣我還能夠申請他們兩個當證人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就算是您的親人或同居人,還是可以傳喚來做證人。
請問律師:
當證人可以只接受法官詢問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不行的,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詢問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