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經一連串的訴訟攻防之後,案件審理來到最終階段。最後法院會綜合雙方主張與證據,做出最後決定,這份決定就是「判決」。
言詞辯論終結與宣判
如果法官認為案件需要調查的事項都已經釐清了,便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同時指定宣判時間。
言詞辯論終結的效果,就是雙方都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事實、主張或證據。也就是說,如果有任何想要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或資料,都應該在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否則一旦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提出了。
所謂宣判,就是法官在法庭宣布判決的結果。宣判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庭,法院之後會再把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
如果在法院宣判後、收到判決書以前,想要知道法院判決結果,還有以下兩個管道。
- 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判決結果。
- 利用司法院的判決主文公告查詢系統查詢,操作流程如下:





判決書
宣判日之後,法院會用掛號信將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判決書就是法官的判決結果,以及判決的理由。
基於案件繁簡程度不一,判決書的份量也不一樣,薄則2、3頁,厚則20、30頁。多數人收到判決書時,往往會對落落長的判決書毫無頭緒。而事實上,判決的段落與架構是有跡可循的。

1.案號
如果身上有不只一樁案件,當然必須先注意案號,確認現在手上是哪一件案件的判決書。
2.當事人資料
這個欄位記載了所有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如果有記載錯誤,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3.主文
這是判決書最重要的一個欄位。
主文的意思就是判決結果,亦即對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執,法官依法做出來的處置。可以大致分成下列幾種情形:
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
這種情形下,法官完全認同原告的要求,因此命令被告應該配合原告的要求,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的形式。
- 被告應❍❍❍❍❍。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全部敗訴、被告全部勝訴
相反的,如果法官完全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便會否決原告的所有要求,例如上圖的判決結果,就是原告全部敗訴的情形,這種情形下的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形式。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官司結果也不必然全有全無,有時候法官只認同原告的一部分請求,形成只准許原告一部份要求的局面,主文大致會是以下的形式。
- 被告應❍❍❍❍❍。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之❍,其餘由原告負擔。
4.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就是所謂判決理由,說明法官之所以會做出主文判斷的理由,是整份判決書篇幅最多、也最讓人眼花撩亂的部分。通常情況下,判決理由可以依序拆解成幾個部分:
程序事項
如果案件涉及管轄權、訴之變更追加等程序事項的爭議,法院會在判決書開頭先統一說明。而如果這場訴訟並沒有涉及程序事項的爭議,判決書就會省略這個部分。
原告主張
在處理完程序事項之後,判決書通常會先從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開始,簡要整理原告起訴的主張、要求以及依據。
在判決理由當中,如果看到「原告主張」,那麼這句話以下的段落就是屬於這個部分,例如下圖。

被告抗辯
相對的,判決書在整理完原告起訴的主張以後,也會另開一個段落,簡要整理被告的抗辯,亦即被告為什麼覺得原告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這個段落通常會以「被告則以」開頭,「資為抗辯」結尾,例如下圖。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整理
正如我在【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中介紹過的,爭點整理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關鍵的一環。法官必須確認原告與被告對於案件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才能集中心力在雙方真正有爭議的問題上。
而這個整理的結果,也會被法官記載在判決書上。通常法官會採取條列式,分別列舉雙方的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例如下圖所顯示的段落這樣。

法院之判斷、得心證之理由
這個段落是當事人最關心的部分,也就是法官自己的想法。法官會在這個段落詳細說明他認為原告或被告的主張為何可信或不可信、相關法條的意涵、以及證據對他的心證所產生的影響。
這個段落通常會以「本院之判斷」或「得心證之理由」為題,依照先前整理出來的爭點,分別闡述、說明,例如下圖所示。

謝謝負負律師的著作,白話文非常讓人簡而易懂
謝謝您的喜愛,能給大家幫助是我的榮幸!
這是看過最簡潔明瞭,卻又詳實的說明,感恩您。但是言詞辯論終結後,法官宣示裁判期日後;原告若因未提出單據憑證,則是否還可以聲請重開言詞辯論?如此有效嗎?是否還有遲未獲得單據憑證障礙或尚未遞交開銷項目條例金額的解決方案呢?
您好,以下回覆您:
原則上是否可以重開言詞辯論,要取決於法官。
法官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都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還有證據或資料要補充,只有在雙方都說沒有,或想要提出來的證據、資料對案情沒有影響的時候,法官才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也就是說,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原則上就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再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了。
讚不絕口!
謝謝您的厚愛!
負負律師好
我之前遞交了一份民事遷讓房屋返還的起訴狀,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證明書也下來了,準備聲請強制執行才發現,系爭房屋地址寫錯號碼都沒有發現。
請問我是重新遞交一份新的起訴狀給法院就好嗎?還是需要其他手續,謝謝您!
您好,以下回覆您:
如果是判決書本身誤寫誤繕,可以聲請法院更正判決書內容。
但如果從一開始起訴就是寫錯的話,代表打從一開始就是針對錯誤的房屋打官司,這樣就只能重新起訴了。
律師您好:
請問下列文章看不懂意思,不知是否要被假執行,若我要上訴,也是要先提出擔保嗎?非常感謝律師
《查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按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依上開規定,徐法院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至多僅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予以駁回。》
您好,以下回覆您:
提出上訴並不需要擔保,只要繳納上訴費即可。
如果您擔心會被假執行,還是可以先至法院提存所提出擔保(前提是判決主文有寫被告可以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律師您好,我發現判決書內容有一些內容並非
當事人(被告)於開庭時說出來的,而是法官用自己偏頗的心證結語
請問這樣我可以針對法官的偏頗造成一審敗訴而告他嗎? 謝謝您
您好,以下回覆您:
建議以一審法院心證偏頗提出上訴,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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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日前我家人有到簡易庭與被告進行民事調解(人格權侵權),當下協議是由被告口頭道歉及完整宣示道歉信(含訴狀上事發經過),被告及其律師當下也同意原告錄音留底。但事後回放錄音檔發現被告未完整宣讀事發經過 僅含糊帶過,如果因此錄音檔及調解報告提調解無效 是否可行? 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您們可以嘗試看看,但我個人認為成功機率並不是那麼高。
律師 您好
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請問洗錢防制法案件有在上述中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沒有寫的就不包含在內,但洗錢防制法也可能牽涉到詐欺等罪嫌,那就會包含在內。
律師您好:
之前承包一個工程,雙方有簽訂承攬契約,但工程完工後,對方不驗收也拒付尾款,後續當然就只能提民事告訴了。
而今天收到了對方的答辯膳本,對方以民法第188條做為答辯,我查了法規後,請問內容指的受僱人,講的是僱傭關係嗎?以及民法第188條也可適用於承攬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民法188條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僱傭關係,並不包含承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