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往往會問到與「請求權基礎」相關的問題,許多人往往會因為聽不懂而愣住。本文以下將會簡要說明請求權基礎的意義,同時介紹幾個在一般生活中比較常見或比較常使用的請求權基礎。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基本上就是「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而請求權基礎就是原告依據什麼法條要求被告這麼做。
法官通常會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就確認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請求權基礎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在於,每一個請求權都有不一樣的要件。所以當原告指明請求權基礎,那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指定案件的審理方向與框架。如果今天原告指明的法條有A與B兩個條件,那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A、B要件,不需要再浪費精力在無關的C或D要件。
常見的請求權基礎
以下將分別介紹一些與大家生活經驗比較相關、在訴訟上也比較常見的請求權基礎。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的法條非常多,但又並不是每一個民法上的法條都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再加上各個請求權基礎都有各自的要件與效果,甚至可能與其他法條組合產生不一樣的效果。
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採用,以及這些法條的要件與效果,是一個高度法律專業的領域。本文以下的介紹都是經過大幅簡化後的版本,若必要時,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又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在法律界最知名、最普遍的條款。甚至可以說,幾乎全台灣的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從業人員,都認得「184」這個數字。
侵權行為的意思,就是被告侵害原告的權利,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原告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

構成侵權行為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被告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而所謂的權利,可以包括生命、身體、財產或名譽等各種權利。所以舉凡車禍造成的車損與死傷、互毆造成的受傷、侮辱或誹謗造成的名譽損害等等,都可以依這個條文要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也常常搭配其他條文,擴大求償範圍。如果侵害原告權利的加害者不只一個,就會搭配民法第185條,要求所有加害者都必須賠償;侵害原告權利的是未成年人時,會搭配民法第187條,要求法定代理人也要賠償;侵害原告權利的是公司員工,會搭配民法第188條,要求公司也要賠償(前提是:該員工是在執行公司勤務的時候侵害權利)。
這邊還必須特別解釋一個常見誤解,由於侵權行為是以「侵害權利」為要件,所以難免會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例如車禍造成的車毀人傷,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毀損罪或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被害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要求肇事者賠償維修費與醫藥費。
但是,民事與刑事的認定是分開的。我在執業時很常聽到當事人說出「法院判他要賠我錢,所以代表他有罪」或「法院判他有罪,所以我應該可以拿到賠償了」等話,就是混淆了民事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任務只有判斷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原告,刑事訴訟的任務則只有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兩者各自獨立。
舉例來說,小白遭到小黑毆打受傷,小白如果想要小黑賠償醫藥費,就照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如果想要小黑被判刑、被處罰,就照刑事訴訟程序提告;如果全都要,那就雙管齊下,民事與刑事訴訟流程都要走。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一般簡稱為「不當得利」,也是一個在實務上很常用到的請求權基礎。
不當得利的概念比較抽象,一言以蔽之,不當得利的目的在「平衡利益」。如果被告沒有法律上原因,獲得了本來應該屬於原告的利益;或是被告原本有法律上原因從原告那裡獲得利益,但那個原因後來消失了,原告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要求被告把這份利益還給他。

不當得利制度最大的一個特色,就是不考慮主觀上的故意過失,更無關對錯,純粹重新分配不合理的利益。舉例言之,小白在匯款時,不小心打錯帳號,把錢匯進小黑的帳戶。儘管小黑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甚至可以說這整起事件其實是小白的錯,但小白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要求小黑還錢。因為這筆匯款放在小黑的帳戶裡,就是「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小黑必須把錢還給小白,才能導正這個不合理。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稱為「物上請求權」,是與物品所有權最息息相關的一個條文,內涵囊括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等。
當有人無權占用原告的東西,或者妨礙到原告使用他的東西時,原告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對方返還、或是停止妨礙行為。所以諸如車子被別人無權使用、土地房屋被別人侵佔的情形,都是民法第767條出場的機會。

要適用這條請求權基礎的前提,就是原告確實是該物品的所有權人,白話來說,就是原告必須是該物品的主人。以不動產來說,是以地政機關的登記為準,動產則以長期以來的使用與占有來判斷。值得注意的是,車子行照上雖然也會登記車輛所有人,但如果有證據顯示長期使用、占有車輛的另有其人,法院就會把長期使用、占有車輛的人當作所有權人。
另外,金錢原則上不能適用民法第767條。例如小黑偷了小白3萬元現金,小白原則上不能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小黑還錢,除非小白要求小黑還的,就是「當初被偷走的那一疊鈔票」。但換個角度,如果今天小黑偷走的,是具有收藏價值的3萬元古鈔,那小白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小黑把當時被偷走的那幾張古鈔還來。
差別就在於,原告要求返還的,是「該特定物品本身」抑或是「可替代的等值物」,只有前者才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而在要求還錢的情況,一般都是要求返還同額金錢,等於是可替代的等值物,民法第767條自然就無用武之地。
民法第226、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226條、第227條所代表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個名稱乍看之下或許會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其實這幾條規定,可以簡單理解為「違約賠償」。
如果契約的一方有違約情形,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要求賠償。這裡的違約分成兩種,一種是沒有履約或無法履約的「給(讀音同『擠』)付不能」(例如在租約還沒到期前,房東就把房屋拆除),一種是履約不完整或有瑕疵的「不完全給付」(例如買賣商品有瑕疵)。前者可以依民法第226條請求賠償,後者則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

首先要強調的是,這裡講的違約,並不限於白紙黑字的書面合約。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曾經有達成協議(例如有對話截圖、對話錄音也可以),就可以適用違約的相關規範。
另外,民法第226條、第227條是違約賠償的最一般性的規定。而民法在違約方面有非常多相關規範,例如在買賣契約中,有特別規定「買賣瑕疵擔保」制度,用來處理買賣商品有瑕疵的違約狀況,就是民法第227條的特殊規範。再者,有時候契約裡面會有違約條款,那麼契約裡面的違約條款也會優先於民法第226條、第227條。
請求權基礎競合
在某些案情,可以適用許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這種情況叫做請求權基礎競合。
舉例言之,如果小黑偷走了小白的車子,因為小黑侵害小白的財產權,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84條;又因為小黑沒有合法原因獲得車輛的利益,同時小白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79條;再因為小白是車子的所有權人,所以也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等於說在這個案子當中,小白至少有三個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
在競合的情況下,請求權基礎之間並非互斥關係。也就是說,只要案情符合要件,原告可以自己選擇要用哪個請求權基礎。
請問律師
A=我(教練)
B=客戶(開車的人)
C=老闆(車輛所有人)
B在練習開車途中把車撞壞了,(A當時坐在副駕駛座), C向法院提出損壞賠償,要求A全額負擔,這樣會成立嗎
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您好,這部分比較涉及實體法律問題,歡迎您加Line做進一步討論,以保障您的隱私與權益。
讀完您的文章,滿腦子都是小黑與小白。
與前夫離婚後,前夫以無法結清貸款由不配合過戶我名子的汽車,車子他在使用,而罰單及稅金卻不正常繳納,請問我要保障確認這車輛不是我在使用,要以物上請求權還是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來起訴比較適當,謝謝.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已經涉及實體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做進一步諮詢喔。
請問我的持分地被社區長期佔用並畫作停車位租給住戶,可否討回及請求賠償呢?
註:前有向社區管委會要求返還土地,但社區管委會置之不理,回我們要告就去告呀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提告請求討回並要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負負律師您好,請問公司欠薪請求基礎權民法第226條、第227條也適用嗎?
另外想請問寄送準備狀繕本給對方也是要包含請求基礎權清單、爭點整理表、不爭執清單、證據清單這些資料嗎?
謝謝律師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用民法226、227條。
準備狀繕本內容要和您提供給法院的正本一模一樣,所以如果提供給法院的正本有包含請求權基礎清單的資料,繕本也要檢附。
您好,請問子女三人欲幫親人申請縣市政府社會局的補助款,需要3人一等親的相關資料,但因其中一人因其他2人的態度不想配合申請,是否有損害到其他2人的權益?這2人是否能用184條來主要自已的權益受損,(在未申請之前,也不確定申請補助是否通過的情況下)?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並沒有影響到其他2人的權益,最多也是影響到領取補助款親人的權益。
而且這種領取補助款的權益,也不適用民法第184條。
律師您好,請問姑姑未經過我的同意
在我名下房屋私設長輩靈堂長達半月
已嚴重影響我的生活
請問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依民法第767條提告或提起調解,要求對方移除靈堂。
負負律師您好,已有遺產分割協議,但繼承人當中有幾位成員不配合履行存款帳戶結清分配。我想提出履行協議請求,請問有範本可以參考嗎?法院裁判費是以我繼承的金額1%計算嗎?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請以民事起訴狀的範本來修改即可,法院裁判費就是以繼承金額的1%多一點計算。
負負律師您好!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取決於事業年終盈餘是否達標,發給在職員工的獎勵、恩惠給予。請問是否屬於民法第126條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涉及實體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進行進一步討論。
負負律師您好,因法扶補助只補助寫訴狀
想請問起訴書上沒有寫到的法,可以用來當作請求權基礎嗎?
因未投保勞保產生的職災給付相關,110年的車禍,職災法111.5/1生效,但前面的職災如果未申請給付可以以職災法請求給付
但法扶律師幫我寫的起訴書上面,好像都只有提到勞保條例跟勞基法
這樣會影響到關職災給付金額相關的請求權基礎嗎?
開庭時計算金額能直接引用職災法?
還是我要先送訴之聲明擴充把職災給付的請求權基礎提到職災法
以免後續須因桃園地院學派的判斷(通勤職災不算在勞基法59條)
在需要上訴至二審的時候會被這個影響?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將您覺得用得到的請求權基礎都納入,以免之後不能主張的疑慮。
負責律師您好
A跟我原本算是朋友!
但是A趁我出國不再的時候
到我的房間翻箱倒櫃 把我的房間用的亂七八糟的 甚至破壞 比遭小偷上門還要誇張
然後 我房間裡面的現金8萬元 也被他拿走
請問我該怎麼捍衛我的權利?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是對方有竊盜嫌疑,可以用竊盜罪。
如果雙方之前沒有同居關係,那還可以再加一條侵入住宅罪。
負負律師您好
請問我朋友跟我借錢不還,我要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權基礎要用哪一條?
您好,以下回覆您:
借款返還請求權。
律師請問之前買預售屋時,建商所聘請的銷售人員和我介紹販賣說車停自家前陽台門前區域不用買車位等等,契約上沒特別註明,因為當時寫契約時建商也未先給我們合約回去審閱,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訂立定型化契約前的審閱期規定。(但有相關對話記錄與圖面) 後來我們買了,結果蓋完交屋後入住沒多久,就招其它住戶非議攻擊說我們汽車不能停此處,我們停汽車權益受損和相關的精神損害,請問一下我們這情況的請求權基礎適用什麼法條呢(什麼法、第幾條)?? 感謝解答
您好,以下回覆您:
如果您原本與建商的約定沒有寫在契約裡面,那我個人認為要起訴要求賠償的成功機率並不大。
如果有寫在契約裡面的話,還有機會根據民法第354條的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