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往往從偵查開頭,而偵查大多是從告訴或告發開始。換句話說,檢警都是在發現犯罪嫌疑時啟動偵查,而犯罪嫌疑的來源,往往就是告訴或告發。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刑事告訴也是犯罪被害人自保的方式。當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而導致權利受損,就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讓國家機關介入,對犯罪者施以制裁。
偵查程序的三方關係
在開始介紹告訴與偵查程序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把偵查中的三方關係弄清楚。

1.檢警
我們講的「檢警」,包括檢察官與警察,都是代表國家進行犯罪偵查的機關。檢察官是偵查的主導者,警察則是執行者。犯罪被害人如果要提起告訴,也是要向檢警提出。
通常情況下,偵查都是先由警察進行蒐證,接著警察再把整理好的證據交給檢察官,檢察官會判斷蒐證有無缺漏、以及是否要起訴被告。
2.被告
被告,或稱嫌疑人,就是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人,可以說是刑事程序的核心與主角,刑事程序的大部分制度也都是圍繞著被告所設計。
我們可以說,刑事訴訟的意義與宗旨就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3.告訴人
就像前面說的,我們可以把告訴人理解為犯罪被害人。因為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出告訴的方式,讓檢警得知被告的犯罪嫌疑,進而對被告展開調查,藉此維護自己的權利。
告訴人提告之後,在接下來的刑事訴訟中,還有出庭陳述意見以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如果不滿地檢署對被告的不起訴或緩起訴,也可以提出再議與交付審判,這些都會在之後的文章中提到。
提告前的注意事項:告訴乃論罪與告訴期間
在提告前,必須要先確認想要提告的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罪,進而是否會產生告訴期間的問題。
告訴乃論罪
刑法上林林總總的罪名,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罪及非告訴乃論罪。如果我們在刑法上看到「○○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的規定,就代表這個罪是告訴乃論罪,如果沒有這個規定,就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謂告訴乃論罪,望文生義即「有人提出告訴才討論的罪」,也就是只有在告訴人提告後,國家才會進行追訴的犯罪;反之,如果告訴人不提告,或者提告之後又撤告,國家就不能追訴。例如常見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傷害罪等,都屬於告訴乃論罪。
至於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管有沒有人提告,國家只要發現就會進行追訴的犯罪。即使告訴人提告後又撤告,國家的追訴動作也不會停止。諸如殺人罪、詐欺罪、性侵害犯罪等,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另外,在口語上,有人會把非告訴乃論罪叫做「公訴罪」,其實是不準確的錯誤叫法。因為不管是哪一種犯罪,偵查結果都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假設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話)。公訴並不是非告訴乃論罪的專利,所以把非告訴乃論罪叫做公訴罪並不正確。
6個月告訴期間
如果今天想要提告的罪名屬於告訴乃論罪,那就要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也就是說,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必須在發現犯罪後6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提告了。
因為超過告訴期間的效果是「不能再提告」,可見告訴期間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影響很大。在我執業過程中,也確實碰過不少被害人因為一拖再拖,結果最後不能提告的情形,因此千萬必須注意!

提出告訴的方式
書面提告
書面提告就是告訴人撰寫刑事告訴狀後,將刑事告訴狀遞交給地檢署,讓地檢署的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嫌疑,以下我會簡單介紹刑事告訴狀的撰寫須知。

1.狀頭
狀頭裡最值得一提的欄位就是案號與股別,案號與股別是地檢署或法院編給案件的專屬編號,可說是刑事案件在地檢署或法院的身分證字號。在與地檢署或法院聯絡時,都是要提供案件的案號與股別,才能讓地檢署與法院辨識出你現在說的是哪一件案子。
但是在刑事告訴狀當中,因為案件根本還沒進入地檢署,也不可能有案號與股別。所以刑事告訴狀上的案號與股別欄位,留白即可。
2.告訴人基本資料
告訴人必須填寫基本資料,但上述範例雖然列舉了許多欄位,並不是每個欄位都是必填。
必填事項:姓名、地址
對地檢署及法院而言,最重要的是姓名與地址。姓名的重要性不用說,地址需要填寫「可以收信的地址」,因為地檢署與法院的正式通知都是以郵局書面寄送,所以必須填寫可收信的地址,地檢署與法院才有辦法把通知寄到告訴人手上。
建議填寫事項:電話
雖然地檢署與法院的正式通知大多是以郵局書面寄送,但如果只是要做一些簡易的通知獲確認,承辦人員也不會大張旗鼓地郵寄書面通知,還是可能會直接打電話與當事人聯繫。因此電話號碼雖然不是必填事項,但如果告訴人有填寫的話,對地檢署與法院而言會比較方便。
非必填事項: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傳真、電子郵件
這些個人資料,如果不是與案情直接相關,可以不必填寫,也不會影響法院的作業程序。
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人簡單講,就是代收信件的人。如果告訴人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家裡,可以在告訴狀上指定代收信件的人以及代收信件的地址,那地檢署與法院通知就都會寄給告訴人指定的送達代收人。
3.被告基本資料
被告基本資料的填寫原則與告訴人大同小異。
如果不清楚被告的本名或住址,至少必須填入有辦法特定被告身份的資料。例如如果在網路遊戲中遭到辱罵,雖然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但可以在告訴狀上填寫對方的遊戲帳號與ID,讓檢警有線索可以查到他的身份。

4.案由
這個欄位主要需要填寫的是「為被告涉犯○○○一案」這句,基本上就是指明被告涉嫌的罪名,實務上也稱為案由。
但要注意的是,地檢署與法院不會被告訴人所指明的罪名所拘束。也就是說,就算告訴人指明被告涉嫌A罪,而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被告應該是涉嫌B罪,地檢署還是可以用B罪起訴被告。
5.提告內容
說明被告犯罪以及自己權利遭到被告侵害的過程,這部分的寫法沒有限制,按照自己的方式、以白話文來描述即可。
6.管轄地檢署
關於要對哪一個地檢署提出告訴,一般比較常用的標準有兩個:被告所在地與犯罪發生地。
基本上,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會對被告涉犯的案件有管轄權,同時,犯罪發生地的地檢署也會對案件有管轄權。如果被告所在地與犯罪發生地分屬兩地,則兩地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
7.證據與附件
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佐證,以「吿證1」、「吿證2」、「吿證3」的代號標註整理後附在告訴狀後面,這些證物只要給影本即可。
8.具狀日期與簽章
具狀人欄由告訴人本人簽名蓋章,撰狀人欄則沒有填寫的必要,或者一樣告訴人簽名蓋章即可。除非告訴人完全沒有辦法自己撰寫書狀,整份告訴狀都是他人代寫,才可能需要填寫撰狀人欄。
報案提告
如果犯罪行為發生的當下,已經有人報案,從而有警察介入。通常警察的處理方式是先把現場安頓下來,接著詢問在場者是否願意陪同到警察局做筆錄。
而因為事件是突然發生,也沒有時間準備書狀,所以告訴人可以在警察介入處理或製作筆錄的時候,直接當場表示要提告。
依據我的經驗,這種報案提告的方式,多半比較適用在諸如車禍、互毆等突發案件。如果告訴人其實有充分的時間整理資料、撰寫告訴狀的話,還是會比較建議用上述的書狀提告方式來提出告訴。原因在於,書狀最能夠完整表達我方主張,同時最大程度避免在做筆錄時講錯話的風險。
按鈴申告?
由於新聞媒體的報導,相信有很多人對「按鈴申告」並不陌生。事實上,地檢署門口確實都設有申告鈴,開放給民眾按鈴申告。
在按鈴申告後,地檢署便會有工作人員帶領告訴人入內,由值班檢察官問話、做筆錄。但在實務上,律師與多數人很少走按鈴申告這個管道。
因為如果告訴人按鈴申告,值班檢察官就必須從零問起,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問話後才能進入狀況。那還不如直接用書狀提告,更能節省告訴人的時間。
刑事告發
除了告訴以外,還有另外一種讓檢警知悉犯罪嫌疑的方式,就是告發。告發與告訴最大的不同,就是告訴只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出,而告發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犯罪被害人提告訴,不是犯罪被害人提告發。
既然告發人並不是犯罪被害人,也沒有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損,只是純粹路見不平。所以無法享有一些告訴人在刑事訴訟上的權利,諸如提起再議與交付審判、到庭陳述意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

請問:檢察官送達程序不合法,進而導致拘提、通緝,然後被通緝後入境時,再遇到航警局強制、恐嚇等違法事項。
由於檢察官和航警局的違法事項都是有前後關連(檢察官違法通緝之後,航警局在逮捕時違法的強制罪與恐嚇罪)
上述被告例如是:「台北」地檢的檢察官與「桃園」航警局
那麼,可以一起在「台北地檢」提告兩者嗎?
還是必須在「台北」地檢告檢察官,另外到「桃園」地檢告桃園航警局?
煩請回覆「管轄權」問題,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單純就管轄權的部分,因為是不同的被告分別在不同的地點有所行為,建議還是要分別在兩地提告較為恰當。
請問負負律師:
就上次提問的問題
被告是檢察官,已經調離該地檢署了
這個案子的被告是檢察官,請問律師您方便接案嗎?基本律師費是多少?
謝謝!
補充:
若您方便接案,委任費也符合本人經濟範圍,本人這週(過年前)每天下午都方便,請告知您方便的時間,本人將帶案件資料過去您的律所,委託此案。
您好,歡迎您加Line做進一步討論喔。
加LINE了,也Email(法務部律師查詢中登記的信箱)了,請問負負律師看到了嗎?
請問大律師
請問刑事告訴狀跟民事訴訟的起訴狀中的「具狀人欄」
是否一定要「親筆簽名」
1.只有電腦打告訴人姓名可不可以?
2.只有蓋章可不可以?
您好,以下回覆您:
簽名與蓋章擇一即可。
請教大律師
我在2021-10-28被群毆,當日即向警察局提出傷害告訴附監視及驗傷單並有證人筆錄,延至2021-12-26無傳單,向警察局查詢回役男忘記送件,後又查偵查隊後回要到2022-1-16再去電查進度,怕被吃案本人可否再直接向法院提告(有警察局開的報案證明單)麻煩你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既然已經提起告訴,案件在偵查程序中,就不能另外向法院提告同一案件。
感謝大律師解疑,謝謝你
負負旅社您好:請教您有關傷害罪提告一事。當天情形是我與對方發生拉扯糾紛,我被對方使用大外割摔了一次,之後的2人拉扯過程中他也被我拉扯倒地。
現在6個月追訴期快到了,我打算要告對方傷害(當初事發現場有監視器全程錄影),如果我提告他傷害,檢察官看完影片後也會一起起訴我嗎?(影片有我拉他時2人不慎一起倒地),我是指對方不對我提告的情況下,我告對方傷害,檢察官看到影片中我也有拉他一起倒地,這樣檢察官除了起訴對方傷害罪,也會主動起訴我傷害罪嗎?謝謝。(對方不告我,只有我告對方傷害)
負負旅社您好:請教您有關傷害罪提告一事。當天情形是我與對方發生拉扯糾紛,我被對方使用大外割摔了一次,之後的2人拉扯過程中他也被我拉扯倒地。
現在6個月追訴期快到了,我打算要告對方傷害(當初事發現場有監視器全程錄影),如果我提告他傷害,檢察官看完影片後也會一起起訴我嗎?(影片有我拉他時2人不慎一起倒地),我是指對方不對我提告的情況下,我告對方傷害,檢察官看到影片中我也有拉他一起倒地,這樣檢察官除了起訴對方傷害罪,也會主動起訴我傷害罪嗎?謝謝。(對方不告我,只有我告對方傷害)
致負負律師
之前曾向您諮詢按鈴申告相關(https://juergenwhite.tw/criminal-procedure-overview/#comment-54),今日就相同事件再向您請教。
由於靜候後續通知的這期間,相同事件又再發生,想起當時與檢察官的對話。
檢「你這案子其實可以民事求償。」
我『是的,但如果只有求償,事件還是一樣會再發生,而我的目的是需要一個公正、一個改革,所以才會先走刑事。』
.
.
.
.
檢察官示意可以結束時,我問檢察官
「那這段時間我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檢察官『可以啊。』
刑事訴訟起訴後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嗎?
檢察官會這樣回覆是不打算申告成立,所以慫恿我提民事XD?
當時就是因為這三個字,才會找到您的網誌,向您提出詢問。
想知道:
1、可刑可民的案件可以在提出刑事訴訟後,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嗎?
2、想以書面補充證據相關的話,是遞交陳報狀對嗎?該在何時遞交?
3、如果只記得提告時間,能詢問的到當時的檢察官or法警名字嗎?
律師你好,我因為車禍,對方於調解委員會未到場,所以調解未成立,我就到警察局告他過失傷害,近期他去做筆錄,也告我過失傷害,目前我等檢方傳票,請問律師我要準備什麼格式的書狀到偵查庭,是刑事告訴狀和刑事陳告狀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以告訴人的身份,可用刑事告訴理由狀;若以被告的身份,可用刑事答辯狀。
負負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同一事件比如公然侮辱罪,我要提告的人可能三人,那狀紙該如寫呢?謝謝您感恩^^~
您好,以下回覆您:
撰寫刑事告訴狀,將三個人同列為被告,然後在事實與理由欄內分別撰寫這三個人各自的犯行即可。
感恩 謝謝負負律師大大撥空解惑,謝謝。^^~
負負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果有位林XX自稱他目前是社區主委的身分,打電話到協力廠商公司要求說如果要續約就要比照先前陳XX的模式給回扣一個月,廠商當場有回絕說他們不做這種不當利益的事,後續廠商有打給陳XX才是目前的主委,告訴這件事情,因為當下沒錄音,像這樣可以對這位號稱主委的林XX提告嗎?請問罪名?
您好,以下回覆您:
目前看起來這樣的行為並沒沒有構成刑事上的罪名。
如果車禍兩人互告過失傷害,我是要寫答辯狀還是陳報狀?因為我既是告訴人也是被告,麻煩辛苦的律師解答!!!
您好,以下回覆您:
均可。
負負律師,您好,
簡易判決書上寫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一日折算。
這是要關也要罰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既然是併科,那就是要關也要罰錢(但罰錢可以改用勞動服務代替)。
負負律師,您好
已向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及肇逃告訴並附帶民事告訴,但案件仍在偵查中,現階段我是否可向對方提出假扣押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但是否能夠通過還是取決於法官的認定。
負負律師您好:
請問我住的社區最近在開票管理委員選票時,這屆主委有下列不當行為
1將我這棟,投我當不分區委員的票,宣布為廢票,理由是各棟的選舉人不可投自己棟的人當不分區委員(這也是他自己定的,規約沒有,以前投票也沒有如此定義廢票),
2選票所投之人,未在被選舉人名冊的票上,他宣布為有效票,
3將分區與不分區的得票加總,以其高低決定當選人,而非分別選出分區與不分區委員(規約與選票格式皆明示要選出分區與不分區委員),像這樣可以對這位主委提告嗎?請問罪名?
您好,您的問題已涉及實體法律問題,如有需要,可以加Line進行下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