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開庭有兩種形式: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在開庭通知上就會載明這次開庭是哪一種形式,事先了解開庭的形式,將有助於事前準備,把心力放在正確的事物上。
準備程序的概念,我在先前的文章【民事訴訟程序概覽】、【看懂開庭通知】都有稍微介紹過,本文以下將會更詳盡地介紹準備程序的內容與注意事項。
準備程序的意義
準備程序通常出現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所謂合議庭的意思,就是由三位以上法官審理的案件,與之相對的是所謂獨任庭,也就是只由一位法官審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民事訴訟的第一審幾乎都是獨任庭,到第二審之後才會採用合議庭審理(無論是通常案件、簡易或小額案件皆是如此)。
而在合議庭所有法官一起審理案件之前,可能會由其中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正如之前幾篇文章提到的,準備程序的意義在於「為言詞辯論作準備」。在受命法官完成準備程序之後,再由全體法官(包括受命法官在內)一起開合議庭,進行正式的審理,也就是言詞辯論程序。
簡單講,就是由一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整理案情與審理方向。這樣一來,到了言詞辯論程序時,所有其他法官就能更快進入狀況,從而提升審理效率。

至於獨任庭的案件,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通常會結合在一起。因為整個案子從頭到尾都是由同一個法官處理,所以就沒有再區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的必要。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準備程序的任務,都會由言詞辯論程序完成。也就是說在獨任庭的情況下,每一次開庭都是言詞辯論程序,基本上不會有準備程序。但準備程序該做的事情,還是會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處理。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可以分成爭點整理與調查證據兩項。為了方便說明,我們舉一個例子,統一套用在下文的解說中。
案例:
小白對小黑提告,主張小黑積欠貨款300萬元,要求小黑付款。
爭點整理
爭點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的爭執點」。爭點整理具體而言,就是整理雙方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而爭點整理的過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認原告主張
原告是主動提出要求的人,當然有必要先將自己的主張說明清楚,包括事實經過、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等等。而如果法官認為原告在起訴狀裡的說明不夠清楚、甚至自相矛盾,便會通知原告在開庭前以書狀說明清楚。
例如假設小白雖然主張小黑積欠300萬元貨款,但並沒有在起訴狀上交代雙方交易的過程、約定的付款期限,或者是小白提出的貨單貨款總額只有200萬元,等於小白自己也沒有說明清楚要求300萬元貨款的依據。那麼法院在正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前,當然有必要要求小白先解釋這些沒有說清楚的疑點。

確認被告答辯
另一方面,法院會將原告起訴狀的繕本一併送達給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提出答辯。如果被告自認理虧,當然可以完全同意原告的主張,這在法律上稱為「認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直接判決被告敗訴。
但在多數情況下,被告並不會完全同意原告的說法。不管被告是覺得原告的要求完全沒有道理,或覺得原告的主張只有一部分有理,都可以透過書狀表達給法院知悉。
例如小黑對於小白起訴要求300萬元貨款,就可能主張兩人之間根本沒有交易,小黑當然就沒有付300萬元貨款的義務;也可能主張小白給的貨有瑕疵,認為在小白換貨之前,小黑沒有付貨款的義務;甚至小黑可能主張他已經付了100萬元訂金,所以他只欠小白200萬元。


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在原告、被告雙方都說明各自的主張之後,接下來法院就會根據雙方提出的主張,去整理在這個案件當中,哪些問題是雙方主要爭執點,哪些問題則是雙方都有共識的。前者就是爭點,是接下來的訴訟中需要集中心力審理的部分;後者則是不爭執事項,代表雙方都認同的事實,法院不需深入探究。
假設小黑主張他與小白根本沒有交易,那麼案件的爭點就會是「小白與小黑之間是否有過交易」。
如果小黑主張小白給的貨有瑕疵,或者小黑主張之前已經付過100萬元的訂金,那麼案件的爭點就分別是「小白的貨有沒有瑕疵」以及「小黑是否曾經付過100萬元訂金」。與此相對的,「小白與小黑有進行交易」這件事就是雙方的不爭執事項,法院不需要再浪費時間去審理小白與小黑之間有沒有交易關係。


另外,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即使雙方有所爭執,法院也不會列入爭點。譬如小白主張小黑不付貨款涉犯詐欺罪,但小黑否認;或者小白聲稱他在催款的時候遭到小黑辱罵,小黑也反過來指責小白溝通態度惡劣。就算小白與小黑對這些問題的認知有歧異,但因為無論是「小黑是否涉犯詐欺罪」或「小白與小黑是否態度不佳」,都與「小黑是否要付300萬元貨款」的案情無關,法院便不會列為爭點。
爭點整理的概念看似簡單,卻是整個訴訟過程中非常關鍵的部分。因為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丟出非常大量的資料,或者希望法院調查一大堆證據,但這些主張或內容,有的可能與案情無關,有的可能雙方並沒有爭執。如果沒有先進行爭點整理,案件就會遍地開花,徒然浪費大家的精力與時間。
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可說是整個訴訟過程中,最耗費時間、心力與資源的一個環節。所以在邏輯上,必然是先完成上述的爭點整理後,再針對爭點進行調查證據。在沒有鎖定爭點的情況下調查證據,等於是亂槍打鳥,會讓審理毫無效率。
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所謂的調查證據,就是把證據攤出來給法官以及雙方當事人看到或聽到。
因此訴訟中的證據可以先大致分成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己提出來的證據,另一種是透過法院調查得到的證據。前者就例如小白提出他與小黑交易的契約或貨物簽收證明,其本身就已經清楚地展現在法官與小黑面前,所以不需要再經過其他調查程序。
至於後者,則例如小白希望傳喚證人小紅來作證,因為小紅的說詞沒有展現在法官與小黑面前,就必須經過「證人訊問」的法院調查程序後,小紅的證詞才能拿來當作證據。
像這種需要透過法院調查才能得到的證據,當事人就必須先向法院聲請調查,例如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聲請法院送鑑定、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等等。當事人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必須同時說明待證事實與調查必要性,也就是這項證據是牽涉到哪一個爭點?還有這項證據是否有助於釐清爭點?然後法院會依據當事人的說明,決定是否需要調查這項證據。
舉例言之,假設小白手上沒有與小黑交易的契約或貨單,所以想要請法院傳喚證人小紅到場作證。那小白就必須向法院說明,小紅的證詞與「小白曾經和小黑有進行300萬元貨款的交易」這個爭點有何關聯。
假設小紅是雙方談交易時,在旁邊當場見聞交易過程的員工,那麼小紅的證詞確實可以釐清案件爭點,法院便會依照小白的聲請傳喚小紅到庭作證。
但假設小白傳喚小紅,只是想要證明小白與小黑以前曾經是夥伴,但小紅並沒有親眼見到兩個人這次交易的過程,那麼小紅的證詞並無法釐清案件爭點,法院就可能會駁回小白的聲請。

證據調查的實行
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法院進行的調查證據,有下列幾種方法。
- 證人: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 鑑定:請專業公正機關做判斷,例如筆跡鑑定等。
- 書證:發函要求政府、公司或當事人提出文書資料。
- 勘驗:法官到現場檢視。
- 當事人訊問: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訊問。
證據調查原則上是在言詞辯論程序的時候,由合議庭的所有法官一起實行。但在現今大多數的民事訴訟,都會在準備程序第一次開庭就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進行證據調查。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受命法官就會在準備程序把所有證據都調查完畢,也就是該問的證人、該調的資料等等,一律由受命法官一個人來處理,合議庭只根據受命法官的調查結果來審理。
「失權效」
如果受命法官認為準備程序該做的任務都已經完成,就會宣示「準備程序終結」,那麼下一次開庭就會進入正式審理的言詞辯論程序。而準備程序終結有一個特別重要,也很容易被疏忽的效果,那就是失權效。
所謂失權效,就是指一旦準備程序終結以後,接下來的審理就一律以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與調查證據結果為基礎,雙方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事實或證據。失權效的目的可想而知,就是為了避免訴訟無限期延宕、沒完沒了。
如果當事人等到準備程序終結才提出新的主張、事實或證據,就要同時說明延遲提出的理由。除非這個理由可以說服法官,例如當事人證明延遲提出不是自己的錯等等,否則法院原則上就會駁回不採納。反之,如果法官接受當事人延遲提出的理由,便會就新提出的主張、事實或證據,讓受命法官再次進行準備程序。
正因為失權效的存在,所以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手上握有任何主張或證據,都應該在準備程序中把握時機提出來。我在執業過程中,就曾遇過自作聰明的當事人,想要扣著某個關鍵證據,等到最後關頭才提出來,「殺個對方措手不及」。但打官司不是演電影或武俠小說,把殺手鐧留到最後非但不會提升勝訴機率,甚至可能因為失權效的緣故,落得無法提出的下場,反而得不償失。
律師您好:
我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勝訴。
被告提出上訴聲明:
①一審之訴與假執行予以駁回。
②一審廢棄部分與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③不利之判決上訴人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爲假執行。
想請教律師的問題是
一、以上三項,在一審時都有聲明,現在判決後才駁回,甚至連訴訟費都
要由原告(被上訴人)負擔! 不了解這種狀況如何處理。
二、去國稅局查詢,被告的公司無任何資產,現在申請願提供擔保,擔保
需有什麼條件嗎? 我要如何可以申請假執行?
我有疑問的問題是否在爭點整理狀都要寫清楚?
距離開庭還剩17天(含假日),高等法院到現在也沒收到上訴人的理由訴狀,我也不知上訴的理由是什麼,請律師幫忙指點與解惑。
謝謝您
您好,以下回覆您:
一、那是對方的上訴聲明,是對方希望的結果,我們只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即可。
二、我方聲請假執行要看法院一審判決的內容,如果沒有要求擔保,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有要求擔保,就必須先去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如果對方都還沒有提供上訴理由,我方可能就先按兵不動,畢竟不知道對方會怎麼出招。
感謝律師詳細的說明,感恩
律師您好:
感激您的不厭其煩來為小女子解惑、還有一點疑問想請教您,如何請求法院駁回上訴?是否要先遞交請求狀?還是在爭點整理狀上請求?
感恩
您好,以下回覆您:
都可以的。
律師您好~請問
家事庭二審、我算抗告成立、那我後面要補充理由書狀
我本人還是稱為(聲請人)還是抗告人
您好,以下回覆您:
稱謂不是重點,能夠辨識書狀是由誰撰寫的即可。
律師您好:
我是被上訴人,目前收到二審開庭通知,期日種類為「準備程序」。
此次我未收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書記官告知無法聯絡到對造,請問律師,以此情況我在開庭前仍須提出答辯狀嗎? 因一審時我已提出2次答辯狀,此次可不提出嗎? (因為答辯內容幾乎是一樣的)
另外準備程序是開庭當天仍會有言詞辯論嗎?抑或當天只是協助提供證據或書狀就結束,言詞辯論則會於日後會再開庭?
您好,以下回覆您:
建議向法院聲請閱卷,得知對方上訴狀的內容,然後還是針對對方的上訴理由提出答辯狀。
準備程序當天主要是提供證據與書狀,但多少還是會有一點涉及實體法律議題的攻防。
好的,謝謝律師的回覆。
請問被告 上法院,身為被告 需要準備類似原告起述書的 抗辯述狀嗎?還是現場提供相關證據或是直接回答法官說明?
您好,以下回覆您:
建議事先準備答辯狀喔。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損害賠償的部分
我跟人發生車禍 車子維修金額49w左右
在一審只有提出估價單
因為還沒給完錢修完沒有收據
然後我也不清楚有可以請恢復原狀
判決書上打這段
(是原告不請求被告回復原狀,逕請求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而不以已經實際維修為必要,被告抗辯實非有據。)
然後因為車子年份問題只賠7w多
我現在已經跟店家拿到收據 請問我可以上訴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以新取得的收據作為證據,向法院提出上訴喔。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個問題,失聯多年沒有負扶養義務的父親,現在向法院對我提出給付扶養費,
已經調解了無共識,下個月要開調查庭,我知道我可以提出申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
想請問這個聲請狀,我是要直接遞狀法院聲請等法院分案,還是遞到現在這個開調查庭的股別?
或是我可以在調查庭的時後當場提出?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您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可以在調查庭就遞出答辯狀喔。
各位大律師冒昧請教一下
關於「撤銷贈與」的相關法律問題
民國105年1月份因原告信用有瑕疵所以將2分之1土地及房子過戶到被告名下(借名登記)
由被告出面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雙方說好日後各須償還一半的貸款(附有負擔之贈與)
並於融資貸款清償日即返還不動產
*僅有口頭允諾,無書面契約*
在106年的時候
被告因未履行繳納融資貸款
所以將其2分之1不動產過戶到我原告母親名下,因被告另有負債所以被(債權人)裕融車貸
塗銷所有權登記,所以不動產又回復到被告名下,
裕融車貸塗銷登記後
被告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
還款
被告繳到一半又違約沒繳款
所以被裕融車貸聲請強制執行已進入法拍程序了
原告以借名登記方式及附有負擔之贈與(未依約履行償還房貸)
聲請法院撤銷贈與
想請教律師
問題1、
若法院判決被告應將不動產歸還原告
債權人(裕融車貸)的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何者效力較大?
問題2、
「撤銷贈與」原告勝訴以後
債權人會提出什麼異議嗎?
又該如何應對?
問題3、
「撤銷贈與」勝訴後
對於債權人,原告會需要另提訴訟嗎?
(確認xxx或者xxx無效)
這類型的訴訟吧….?
您好,您的問題已經涉及實體法律問題與訴訟策略,歡迎您加Line進一步討論喔。
請問那在準備程序中除了原則上不能訊問證人外,還有什麼事情是不能做的呢?
您好,我的文章裡面並沒有提到準備程序不能訊問證人。
請問您~
我是上訴人,案件為先位聲明返還價金或備位聲明減損價金 目前案件在民事二審準備程序,若我撤回案件可否?是否需要被上訴人同意?
若被上訴人提出不同意上訴人撤回案件,那法官又會如何判決
您好,以下回覆您:
如果對方已經有實際提出答辯,那撤回上訴就需要得到被上訴人同意。
若被上訴人不同意撤回案件,法官就還是會依照正常二審程序進行審判與判決。
律師您好:
我與友人有一詐欺案目前還在上訴中,當初我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賠償,現在6/16民事要開辯論庭,請問我該怎麼準備?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攜帶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到庭,回答法官問話,然後思考是否有和解可能性。
律師您好:
我是被告,事情有點冗長…麻煩您了!
幾個月前因要使用車輛,所以啟動機械車位作動時
原告突然從車內出來說有人(他整個人坐在副駕駛拿東西),我隨即按緊急停止鈕
但車門已被原告開啟所以使原告車子有損壞
但當時車輛為熄火狀態且原告是在車內且無任何燈光聲響作為警告用途
我也確認沒人後才按按鈕(真的沒任何人或聲音)
因為當時監視器損壞 雙方皆無證據可提出
當下報警後有做筆錄
後面原告車門維修由保險支付
但原告主張覺得不吉利,已經把損壞的車賣回原廠然後再購入原車型車輛
但原告主張中間價差應由我來支付,我當然不服
後面開兩次調解當然都不成立
開第一次庭時
法官詢問原告跟我有沒有看機械車輛注意事項
說如果有寫勿逗留那就是原告的問題
當然法官覺得雙方都沒證據不當下判立
說要去調證據後再開庭
事後我有去看車位的使用說明
都有寫到勿逗留跟如在車內請開大燈警告其他操作人員等其他注意事項
當下我覺得我應該不會被判太重
然而前幾天開第二次庭
法官竟然連注意事項都不看,我有提出開大燈及勿逗留等說明
但法官都不採用…
只拿那時候去警局做的筆錄為依據
問我”明知道未關車門妳怎麼還去按按鈕”
但這邊我提出這不是我那時敘述的說明
法官則回說:那妳幹嘛簽名
我整個啞口無言
說我全責
他問說還有沒有要提出異議不然要宣判了
我就說我要去警局看筆錄
因為這不是我那時的敘述
法官願意給我去查
當天離開後就去警局看筆錄但當下不是那天承辦員警給我們看
我拍張照後就離開了
回家仔細閱讀後發現是員警開頭把甲方跟乙方寫錯
筆錄第一段是原告的論述後第二段為我的論述最後是警方的結論這樣
但他把第一段寫成乙方稱述…
可能因為這樣法官誤解”我明知道他開車門我怎麼還去按按鈕”的樣子…
因為原告(甲方)敘述他車門開啟的狀態
但這兩天我跟員警聯絡他都推責
說他也不能改也不能作證之類的
讓我很著急…
想請問律師
1.該怎麼讓員警能幫我提出證明?
2.如果用因果關係來辯論,有幫助嗎?(就是他如果沒在車內且有開啟大燈或聲響我就不會去按按鈕)
3.假如真的因為筆錄做錯我能否讓該員警承擔部分責任…應該有點難?
麻煩律師解答…失眠好幾天了…謝謝!!!
您好,以下回覆您:
這裡會建議您請法官向警局調取當時做筆錄的錄音錄影檔案以作為證明。
律師您好:現我是被告亦是告訴人,目前我被告的已判刑下來,目前我提起上訴中,事情是這樣子的,110年我所維護的公共花圃內的樹被一樓的裝冷氣時破壞,我與區權人上樓協調,原告先開口罵我,ㄧ開始我並沒回嘴,後來原告二人卻屢屢口出惡言,我為了誘使原告將監視錄影帶調出來看,才用激將法(口出惡言),但是當日原告二人在警察到達前就躲進屋內拒絕溝通,本也以為這事情就這樣子結束了,沒料到將近十個月後,原告竟然將已剪輯的光碟提呈告我妨害名譽以及人格權,地院採信判我賠三萬,我上訴了,請問對方將當日協調半小時之久的錄影刪到只剩2分53秒,也就是我回罵的部份,倘若高院也引用地院對我不利益的判決,我還有什麼自立救濟的方法?(如申請釋憲保障言論自由)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二審法院仍然維持一審判決,那案件基本上就會確定定讞,原則上無法再提起正常救濟,只剩下再審這類非常救濟管道。
負負律師您好,承上文本人既是原告亦是被告,被告部份已被判決罰三萬,而我提告對方的部份我已經請證人出庭作證了,但是對造卻提供她的哥哥做偽證(案發當日根本不在現場),我在第一庭時有告知法官被告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但我收到法院要開第二庭時竟然傳喚被告所提之證人,請問我該怎麼做?(我提的證人確實在光碟內,被告所提的證人是她的哥哥,案發當日從頭到尾都沒有在現場的人),法官卻傳喚他??我有理由懷疑法官是不是被對方收買,請問我該怎麼去查證(同一事件我是原告、也是被告,更巧的是竟然法官都為同一人),再更莫名的是我所提供的證據被告時就已陳報上去了,法官還一直要我提供證據實在令我相當不解。(同一事件對造告我侵權,議員律師建議我反告回去),所以是同一案件,為何法官的審判流程有落差,請問可以申訴法官嗎?
您好,以下回覆您:
因為具體開庭情形以及您們雙方提出給法院的書狀我沒有參與或看到,恐怕無法為您評估。
若您想要對法官進行申訴,可以向法院的院長信箱提出申訴,並且主張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要求迴避。
律師您好
我小額訴訟的被告
調解庭失敗後接著開庭
1.開庭開到一半原告最後聲請要傳喚證人
那麼這一次開庭法官詢問雙方的內容都會留下來等下一次開庭繼續嗎?還是再下一次開庭時再重新詢問?
2.距離下一次開庭還有一個月,原告利用這次機會又寫了一份民事準備狀,那麼我們還需要再上陳一份答辯狀嗎?
感謝解答⋯
您好,以下回覆您:
1.這次開庭的內容已經記在筆錄,下一次開庭不會再重複詢問相同問題。
2.若覺得對方的準備狀內容有需要反駁之處,就可以撰寫答辯狀回應。
負負律師你好
請問修法後,刑法第 266 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警持搜索票要求嫌疑人開啟電腦供搜查,手機解鎖查詢通聯與line通訊,拍照截圖有關嫌疑人與組頭通聯與對帳等等,現場錄影錄音問訊情況,系開啟電腦按電腦所示,例如頁面顯示當周投注總額,結算輸贏總額,以此金額問這是否為嫌疑人所投注,又問這台電腦是你的?你都以何工具投注?答:以此電腦。隨即扣押電腦,因懷疑嫌疑人是經營者,為了自清按警要求,提供上網資訊以外,警局問訊要求我提供指認供應賭博網站組頭,並另立新案,三日後因嫌疑人所提供資訊,該名組頭業已到案承認,檢察官按警筆錄問訊後,嫌疑人始覺筆錄有異,詢問告知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
檢察官在嫌疑人出國時,通知簡易庭判決,嫌疑人回國已過期限,檢察官依照刑法266條第一二項求處罰金10000元,賭博工具電腦沒收,嫌疑人提出陳情書,刑法266條詳載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嫌疑人並非在公眾場合賭博,檢察官用法失當。
爾後法院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罰款不變,扣案電腦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向法院提出要開合議庭請求,申請閱覽,目前法院通之4月10日準備程序。
請問
刑法266調並無扣押電腦為犯罪工具,法院因陳情用法不當改以38條第2項沒收,被告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並提供所知資訊,甚至指認,警因此線索成功查獲上組,法院以38條第2項沒收,於法有理嗎?倘若有理,我可以再提出自白有誤,以及搜索票取證瑕疵,侵犯隱私的訴求嗎
查看警方筆錄,其中關鍵,警 問:現場查扣物品(詳如搜扣目錄)係 何 人 所 有 ?分 別 做 何 用 途 ?
答 :該些物品都是我本人的。有 關 電 腦 的 部 分 是 我 用 來 上 網 簽 賭 使 用 ,
帳戶是我自己開戶使用的。
這當然不是當天對話內容,明顯刻意強調專門用來犯罪使用。
您好,以下回覆您:
任何對您有利的主張與論據,都可以在開庭時提出力爭,但最後結果還是取決於法官是否採納。